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03-19 16:25:14 16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为控制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装置11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烟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以及二噁英的排放限值严于国家标准;烟气黑度、汞、镉、铅的排放限值与国家标准相同;新增加了不透光率指标。本标准新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执行国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中有关规定。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第一次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年10月31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阳生、李立新、易莎、黄海林、马兰兰。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DB11/502-2007 2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建成后的污染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DB 11/237 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固定源的采样和分析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标准。

3.1 生活垃圾 municipal solid waste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2 焚烧炉 incinerator

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3.3 处理量 incineration capacity

焚烧炉单位时间焚烧垃圾的重量。

3.4 烟气停留时间 residence time

燃烧气体从最后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等)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5 焚烧温度 incineration temperature

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 DB11/502-2007 3

3.6 二噁英类 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7 二噁英类毒性当量 toxicity equivalence quantity(TEQ)

二噁英类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噁英类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见附录A。二噁英类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

TEQ=Σ(二噁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3.8 标准状态 standardized condition

烟气温度为273.16 K,压强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

3.9 烟气不透光率 opacity

入射光线通过烟气介质,光线被吸收及散射后强度衰减的百分率。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烟气不透光率排放限值均指折算至排放口处的烟气不透光率数值,用“Op”表示。

4 生活垃圾焚烧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执行表1设定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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